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

作者:余张飞 时间:2021-06-18 点击数:

一、基本概念介绍

(一)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

根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,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 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,以许诺还 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。

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:一是“未经国务院金融管 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”,即非法性;二是 “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”,即利诱性;三是“向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”,即社会性。 1.非法性:“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 家金融管理规定”,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“一行两会一局”(“一 行”是中国人民银行,“两会”是中国银保监会、中国证监会, “一局”是外汇管理局)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凡是向不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的行为(如吸收存款、公开发行证券、公开募集基金、 销售保险等),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 2.利诱性: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。正规金融机构的 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。 3.社会性:“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”。“不特定对象”即社 会公众。按照高法院《司法解释》规定,未向社会公开宣传,在 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,不属于非法集资。

(二)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

非法集资在《刑法》中涉及的主要是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。

《刑法》176 条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形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有前两款行为,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,减少损害结果 发生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《刑法》192 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也在第四章“法律责任”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。

《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: 对非法集资人,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 20%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。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,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 停产停业,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;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构 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三十一条规定,对非法集资协 助人,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,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非法集资人、非法集资协助人不 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,先清退集 资资金。

二、分类化行为介绍

(一)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

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,表现形式多样,《条例》总结了 以下几种形式: 1.设立互联网企业、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、各类交易场所 或者平台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 资金;2.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、债权,募集基金,销售保险产品, 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、虚拟货币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 资金;3.在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、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,以承诺 给付货币、股权、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; 4.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,通过大众传播媒 介、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; 5.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。

(二)四种常见手法

一是承诺高额回报。不法分子编造“天上掉馅饼”“一夜成富 翁”的神话,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。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, 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,待集资达到 一定规模后,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,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 济损失。

二是编造虚假项目。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 业,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、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,编造各种虚 假项目,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、考察等,骗取社会公众信任。

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。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,聘 请明星代言、名人站台,在各大广播电视、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、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、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、进行社会捐 赠等方式,制造虚假声势。

四是利用亲情诱骗。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,为了完成或增加 自己的业绩,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,不惜利用亲情、地缘关系, 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,拉拢亲朋、同学或邻居加入,使 参与人员迅速蔓延,集资规模不断扩大。

(三)典型非法集资活动“四部曲”

第一步:画饼。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“高大 上”的项目。以“新技术”、“新革命”、“新政策”、“区块链”、“虚 拟货币”等为幌子,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,把集资参与 人的胃口“吊”起来,让其产生“不容错过”“机不可失”的错觉。非 法集资人一般会把“饼”画大,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。

第二步:造势。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。非法集资人通常 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,比如新闻发布会、产品推介会、现场观摩 会、体验日活动、知识讲座等;组织集体旅游、考察等,赠送米 面油、话费等小礼品;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“技术认证”“获 奖证书”“政府批文”;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,公司领导与 政府官员、明星合影;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、礼堂进行, 其场面之大、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。

第三步:吸金。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。非法集资人通 过返点、分红,给参与人初尝“甜头”,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 不仅有可观的收入,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,参与人不仅 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,还动员亲友加入,集资金额越滚越大。

第四步:跑路。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“吸金”一段时间后跑路, 或者因为原本就是“庞氏骗局”人去楼空,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 资金链断裂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,甚至血本无归。

(四)非法集资常见套路

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,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。

1.装点公司门面,营造实力假象。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, 办理工商执照、税务登记等手续,貌似合法,实则没有金融资质。 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,或宣传国资背景,或投入重金通 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,或在高档场所(如人民大会 堂)举行推介会、知识讲座,邀请名人、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, 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,欺骗性更强。

2.编造投资项目,打消群众疑虑。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、 民间借贷、房地产销售、原始股发行、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 包装为投资理财、财富管理、金融互助理财、海外上市、私募股 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,并且承诺有担保、可回购、低风险、 高回报等。

3.混淆投资概念,加大识别难度。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 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,把在美国 OTCBB 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 克上市;有的利用电子黄金、投资基金、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 惑群众,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;有的利用专卖、代理、加 盟连锁、消费增值返利、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,欺骗群众投资。

4.承诺高额回报,编造“致富”神话。高利引诱,是所有诈 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。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 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,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 前的本息,等达到一定规模后,便秘密转移资金,携款潜逃。

(五)风险防范提示

1)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,务必提高警惕

A、以“看广告、赚外快”“消费返利”为幌子的; B、以境外投资股权、期权、外汇、贵金属等为幌子的; C、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“免费”养老、“以房” 养老等为幌子的; D、以私募入股、合伙办企业为幌子,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 册登记的; E、以投资虚拟货币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; F、以“扶贫”“互助”“慈善”“影视文化”等为幌子的; G、在街头、商场、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; H、以组织考察、旅游、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; I、“投资、理财”公司、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; J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、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。

2)防范非法集资的“四看三思等一夜”法

四看。一看融资合法性,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,还 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。二看宣传内 容,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“有担保、无风险、高收益、稳赚 不赔”等内容。三看经营模式,有没有实体项目,项目真实性、 资金的投向去向、获取利润的方式等。四看参与集资主体,是不 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。

三思。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。二思产品 是否符合市场规律。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。

等一夜。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,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, 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,拖延一晚再决定。不要盲目相信造势 宣传、熟人介绍、专家推荐,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。

3)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“三要、三不要”

一要理性,不要侥幸。天上不会掉馅饼,掉下来的不是“圈 套”就是“陷阱”。要坚守理性底线,想想自己懂不懂,比比风 险大不大,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,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,不 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!

二要稳健,不要冒险。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,还可能是投资 骗局,投一次就血本无归!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,审慎确定 风险承担意愿,不冒险投资!

三要警惕,不要盲目。“收益丰厚、条件诱人、机会难得、 名额有限”都很可能是忽悠,一定要警惕、警惕、再警惕!多留 个心眼儿,绝不要听风就是雨,盲目“随大流”投资!

4)谨慎投资,严防非法集资陷阱

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“保险”、高息“理财”,高收 益意味着高风险;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,不接收“先返息”之类 的诱饵,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。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 品。不与银行、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,不接收从 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、欠条。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,关 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,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 时举报投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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